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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培育开放型产业,优化外贸进出口结构,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大、技术创新水平高的出口基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财政厅从商务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基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聚区。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经国家商务部、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我省认定的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第三条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无偿定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四条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运作;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四)符合四川省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支持对象
出口基地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国家级出口基地、省级特色出口基地、出口基地企业。即区域基地和企业基地两种形式。
出口创新基地支持对象:国家商务部、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我省认定的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第六条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出口区域基地和企业基地以本省出口企业为公共服务对象,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研究及设备购置,以及为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的制定、交流、推广、咨询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二)支持出口创新基地内企业或服务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一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专利查询、技术查新、设备共享、专家咨询、研发外包等线上线下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建设为行业内企业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和公共研发中试平台。
(三)支持出口区域基地和出口创新基地进行整体包装和宣传活动,到境外参展、推介、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支持基地内企业推动产业升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改造,给予研发资金资助和技改贷款贴息。
(五)支持全省性出口基地和出口创新基地发展的重大活动。
第七条资金补助方式
(一)对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的直接补助;
(二)以支持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