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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文化部等十部委《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和《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的通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迅速部署开展了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明显上升。为巩固“反盗版百日行动”和“集中执法季行动”的成果,文化部决定进一步改进音像市场管理,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集中执法季行动”,高度重视合法音像门店管理工作,以“严管重罚”为原则,切实加强对合法音像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以及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在“反盗版百日行动”公示期后,继续从事盗版经营活动的单位,努力实现“合法音像店无盗版”的工作目标。
二、坚决打击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积极协调工商、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开展各种联合执法活动对无证照经营及游商地摊实施综合打击,彻底清除盗版音像制品的销售终端,摧毁盗版音像制品的储存运输网络和销售体系。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沟通机制和重大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将重大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三、加大对盗版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刑事打击力度。对凡是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法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大移送和打击力度,以刑事手段打击盗版音像制品经营者。各地要从抓大案要案入手,下大力气办一些成功的典型案例,震慑盗版音像制品经营者。
四、用好“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各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市场要在京因该场所显著位置安装固定的监督举报牌,写明监督举报电话“12318”和该营业场所直接执法机构名称。在“反盗版百日行动”期间,所有音像门店要张贴“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
要安排专人接听“12318”统一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要设置电话录音或呼叫转接,执法机构负责人必须保证收集通讯畅通。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查处成果。
五、建立音像市场和音像经营单位定期评估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半年要对所辖区域音像市场和音像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盗版音像制品特点及发展态势进行调查摸底,切实做到对市场心里有数,对策措施适当有效。
要根据日常巡查和行政处罚记录,对音像经营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对有行政处罚记录和在巡查中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音像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对列入专档的音像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管,在一个月进行至少一次突击检查。对连续一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音像单位,要在当地全行业予以表扬。
六、进一步完善执法公告制度。凡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并在当地全行业进行通报。对查出违法音像制品1000张以上的地下窝点、仓库、包装厂、货运站(公司)建立专门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每三个月重要至少对建立档案的地下窝点、仓库、包装厂、货运站(公司)进行一次明察暗访,防止不法分子在原地重操旧业。要对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被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闪光予以公告,并利用典型案例对当地音像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七、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明确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部位,确定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将监督管理职责逐一分解,责任到人,分工负责。
要将市场管理状况与个人工作考核评比结合起来,对所辖区域音像市场管理混乱,盗版严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要实行一票否决,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工作能力低下的要调离执法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八、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分销网络的建设,大力扶持连锁门店、发展连锁经营柜台,让正版音像制品进超市、进商场、进书店、进报亭、进社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为消费者购买正版音像制品提供最大的便利。要简化审批手续,对直营连锁门店和连锁柜台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降低或取消对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注册资本和经营面积的限制,大力推广音像制品销售专柜,发展音像制品销售终端,健全正版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同时,要加强对合法门店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门店无盗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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