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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局的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廉政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树立国税稽查队伍的新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廉政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讲究税务职业道德,倡导为税清廉。
二、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五要”、“十不准”和“十五条”有关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三、秉公执法,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查处税收违法违章案件,对查出的偷、漏税款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
四、实施稽查要求按确定的稽查对象、程序进行,个人不得随意到纳税户检查。
五、不得为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事项说情或隐匿不报,不得擅自处理违章、违法事项。
六、办案期间一般应回单位用餐,不能回单位的在被检查单位食堂用工作餐;不得接受纳税人宴请、送礼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坚持公开办案,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为纪检日活动时间,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教育,促进干部的法纪观念,提高全局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九、坚持干部离任离岗审计制度,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防止互相扯皮。
十、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分局设立廉政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廉政举报电话设在综合股,号码为8626798。
十一、本制度自*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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