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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