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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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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条例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改革与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内部评价、突出重点、长效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业务职能机构,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按以下分工各司其职:

(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负责企业年度信用类别的认定工作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的对外披露工作。

(二)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与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开发、网络及数据库建设、维护、培训等工作,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五)法制部门负责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七)公平交易、消保、市场、商标、广告、合同、检查机构等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和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八)基层工商所负责受托登记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日常巡查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

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三)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四)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五)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历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C类为失信企业,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

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被确定为AA级别的企业总数应控制在各地企业总数的0.5%以内,宁缺毋滥。每年1月15日之前各地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将上一年度认定为AA级别的企业名单报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依据为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从企业成立始,至企业退出市场止,累计计算。每年12月31日企业的实时信用类别,为该企业本年度的信用类别。被降为B、C、D类的企业,自降级之日起一年内,若无新的违法行为,其信用类别自动回调至A类。

第十条企业分类标准及计分办法:

(一)A类企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能自觉遵章守法,无因违法违章,特别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诚实守信,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扣分的企业。其中:AA级别企业标准:除符合A类企业标准外,须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近两年连续获县、区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荣誉称号两次以上,或对社会公益事业、安置劳动就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经辖区工商所综合评定后认定的企业。

(二)B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25分以下(含25分,下同)的企业。

(三)C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在25以上40分以下的企业。

(四)D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40分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具体情节、违法金额等情况,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

(一)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指违反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但没有给社会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在被处以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变更等行政措施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

(二)轻微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金额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以下,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三)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罚款3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处以责令关闭或吊(注)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标准为原则性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以上标准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但须统一报所属设区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各设区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报备。标准一经确定,要相对稳定,最多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各类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

(一)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每次扣2分。

(二)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每次扣10分。

(三)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每次扣20分。

(四)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每次扣30分。

(五)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每次扣45分。

第十三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类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具体行业及标准由各设区市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下列行业制定。

(一)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

(二)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

(三)采矿业。

(四)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

(七)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

(八)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九)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十)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按前款规定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二)A类中的AA级别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1.预约上门办理各项工商事务。

2.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各级评先创优活动。

3.免予年检验照审查。

A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AA(T)每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C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D类企业(不含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实行经常性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三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涉及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列入D类,对其进行锁定,未经整改并经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注册登记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信文书。

第十八条对因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关闭或吊销公告,公布其违法行为。

(二)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信用管理系统中锁定,在法定期满或整改合格前,不得解除。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企业信用类别由计算机根据相应分值进行实时调整,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基层工商所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分级分类管理、片(段)长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划分所监管的区域,实行片(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确保每个责任区都落实到相应的巡查干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商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类别,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和巡查人员,并应在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行政监察、执法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责任,奖优罚劣,以保证本办法规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类别的划分实行内部评价制度,企业分类信息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巡查频率是指工商所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实施相关巡查的次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