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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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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建设管理条例

1、为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本办法也适用于国有农牧场等国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完成后沼气池及配套设施归职工家庭占有使用的项目。

3、项目建设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负总责。

4、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农业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及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和项目的财会监督工作。各项支出均需有合法依据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中,除支付技术员工资、差旅费等小额(千元以内)费用可以提取现金外,其余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服务采购等都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严禁大额违规支现,确保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科学完整,从制度上防范经济犯罪,从源头上堵塞腐败漏洞。

5、项目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活动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6、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户。项目单位须建立基建帐册,项目资金按年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7、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户自筹上缴统一采购的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账外账和私自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和白条入账。

8、本建设项目不应有资金结余,特殊情况确有发生的,应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和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其他结余应全部用于项目配套和服务。

9、沼气灶具及配件及主要建材的集中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范进行,价格和质量要优于农户分散采购。

(一)、沼气灶具及配件实行农业部集中采购,由各省农村能源机构和中标厂商签定供货合同,财务部门根据供货合同和项目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二)、水泥等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建材应集中招标采购,农户自筹资金自愿参加集中采购,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三)、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严格合同管理。财务部门支付款项时应认真审核采购合同和验收清单。

10、严格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工程队承包沼气池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能保证施工的技术需要,并和项目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项目单位要监督工程队负责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防止发生无故拖欠。

11、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性质,本项目投资属国家财政补助农户沼气建设款,不形成建设单位的资产,作待核销基建投资处理。”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根据资金使用用途可分为”支付技术人员工资、拨付灶具及配件、拨付建材”等明细科目核算。

支付技术员工资、拨付灶具及配件、拨付建材必须凭技术员工资花名册、灶具及配件和建材领用签收清单作支出。技术人员工资花名册、灶具及配件和建材领用签收清单要分村、乡镇逐级审核、汇总,拨付农户的沼气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须有项目村负责人和农户的原始签收清单。

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报经省农业主管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1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必须进行公示,尤其是对国家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补助内容、金额要以一定的形式公示到户,沼气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的集中采购价格、技术规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合同内容向农户公开,便于农户监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财务关系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14、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1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16、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配发集中采购的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也应附有农户的签收单,方能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7、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

(1)项目概况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4)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8、本项目属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19、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20、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和当地计划、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省农业厅将停止后续资金的拨付、调减以后的计划和预算。要加大培训和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纪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基建财务季报、年报和竣工财务决算。

21、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22、国有农牧场等国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完成后形成国有单位支付使用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本办法自2004年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