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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能力的决定,省财政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给予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现结合全省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目标
义务教育经费需求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偿还“普九”债务三部分组成,其中: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公用经费通过统一收费解决,偿还“普九”债务由政府筹措资金。2004年秋,我省义务教育实施“一费制”收费政策后,调整标准后的义务教育收费基本能够满足其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目前,我省义务教育经费困难主要是因为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人员经费、偿还“普九”债务等资金安排不足造成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县市区政府财力十分紧张,收支缺口较大,导致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出现困难,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是义务教育教职工缺编较多,严重影响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而增加义务教育教职工的人员编制,县市区政府却又难以承受;
三是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编较多,县市区财政负担沉重,精减人员却又无力支付改革成本。
因此,省对下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目标是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维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转移支付的计算
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为72个县(市、区),即,52个省财政直管县(市)、恩施州8个县(市)、8个县改区和神农架林区、3个直管市。
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缺编人员经费补助、超编人员经费补助、奖励补助。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该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该县(市、区)义务教育缺编(或超编)人员经费补助+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奖励补助。
(一)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
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主要是解决各县(市、区)因财力紧张而造成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该项补助的测算依据主要是义务教育标准人员经费需求、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人员经费需求×该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系数
1、某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人员经费需求=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教职工×人员经费支出标准
(1)义务教育教职工根据义务教育学生人数、标准师生比计算核定。其中:
义务教育学生人数:采用省统计局、省教育厅提供的2003年数据。
标准师生比:在中央规定的师生比的基础上,对山区县、丘陵县、平原县的师生比进行调整,即:丘陵县市的师生比完全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山区县市的师生比按丘陵市的90%计算核定,平原县市的师生比按丘陵县市的105%计算核定。
(2)人员经费支出标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工改保留津补贴、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组成。
2、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系数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系数=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总规模÷72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人员经费之和×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
其中:
某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该县(市、区)标准人员经费占政府财政可用财力的比重÷72县(市、区)标准人员经费占政府财政可用财力的比重的平均水平
(二)义务教育缺编人员经费补助
义务教育缺编人员经费补助主要是用于解决义务教育教职工缺编问题,其计算方法为: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缺编人员经费补助=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教职工缺编数×义务教育缺编补助系数
1、某县(市、区)义务教育教职工缺编数=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教职工-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实际教职工数。
2、义务教育缺编补助系数分为两类核定,即: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高于标准努力程度(即缺编且努力),其补助系数为50%;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低于标准努力程度(即缺编没有努力),其补助系数为30%。
(1)某县(市、区)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工资财政拨款数/该县(市、区)政府财政可用财力
(2)某县(市、区)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努力程度=72县(市、区)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的平均水平×(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占总人口比重调整系数×80%+该县(市、区)人均财力调整系数×20%)
其中: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占总人口比重调整系数=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占总人口比重/72县(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占总人口比重
某县(市、区)人均财力调整系数=该县(市、区)人均财力/72县(市、区)人均财力
人均财力为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
(三)义务教育超编人员经费补助
义务教育超编人员经费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县(市、区)支付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编分流的成本,其计算方法为:
某县(市、区)义务教育超编人员经费补助=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编数×义务教育超编补助系数
1、某县(市、区)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编数=该县(市、区)义务教育实际教职工数-该县(市、区)义务教育标准教职工。
2、义务教育超编补助系数分为两类核定,即: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高于标准努力程度(即超编且努力),其补助系数为20%;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低于标准努力程度(即超编没有努力),其补助系数为10%。
(四)义务教育奖励补助
义务教育奖励补助是对义务教育教职工控编较好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即:对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缺编控制在5%以内的县(市、区),省奖励200万元;对义务教育教职工超缺编控制在10%以内的县(市、区),省奖励100万元。
(五)部分区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
近几年来,由于我省部分县(市)行政区划变更,有些原属县(市)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划入城市区管理,据了解,武汉市的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鄂州市的梁子湖区、华容区、鄂城区,荆门市的掇刀区,荆州市的沙市区,襄樊市的樊城区、襄城区,黄石市的西塞山区、宜昌市的点军区等13个区都属于这种情况。为体现均衡性,我们将以上城市区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纳入此次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范围,总的原则是按学生数进行分配,同时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进行补助系数调整。
三、监督与管理
(一)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教职工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在编制县级财政预算时,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优先保障教职工工资发放,做到教师与公务员一视同仁,农村教师与城镇教师一视同仁,退休教师与在职教师一视同仁。坚持实行教职工工资财政统发、银行直达的发放办法,由财政国库直达教职工个人账户。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财务收支必须实行乡镇财政部门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严格实行公用经费专款专用制度。杂费收入要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全部用作公用经费。不准用学校杂费收入发放教师福利、补贴和工资,也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也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三)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不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单位和个人奖金。各县(市、区)对农村义务教育原有的财政拨款不能减少,且每年只能增加,优先用于保障义务教育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其次用于办公经费、交通费、业务费、办案经费等。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通过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及教师培训等形式,不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切实解决教师绝对数缺编、超编和结构性缺编、超编等问题,努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
(四)严格进行财务监督检查。省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实行县级教育经费预算上级财政预审制度。从2005年起,52个省财政直管县(市)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在上报同级人大审核之前由省财政厅联络组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对不符合法定支出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