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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局、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宾馆、饭店、餐厅、商店、歌舞厅、浴室、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照相馆、理发室及加工修理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其辖区内工商、文化、卫生、公安、城管、交通、城建、商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不得原煤散烧。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没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炯、排气烟囱(筒)。烟囱(筒)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
(三)饮食娱乐企业和有噪声排放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当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别是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企业、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大声响,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中调散热装置,造成噪声和热幅射等环境污染。
(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饮食服务企业排放污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所管辖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无当地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有污染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换发执照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提交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换发执照手续。
第八条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通知,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主动及时申报。
第九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眼务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可参照江苏省环保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数和排放量,按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计征。
第十条对造成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委托所属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征收两倍以耻的超标排污费外,所管辖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由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统一的行政处罚文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在不明显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治理污染设施的施工、安装给予支持,配合。无理阻扰者,将由司法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