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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糖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条生产加工食糖不得使用变质发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第五条食糖必须采用二层包装袋(内包装为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后出厂。积极推广采用小包装。
第六条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对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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