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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妇女理论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WomenTheoreticalResearchAssoiation缩写:WTR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关心妇女事业、从事或热心妇女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开展妇女理论、妇女问题、妇女工作的研究,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设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市妇联内)。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妇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研究妇女的参与与发展理论;研究重庆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历史、现状,密切关注和跟踪我市妇女发展中的问题,为政府政策和妇联工作决策提倡科学依据。
(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妇女发展和关注妇女问题,吸引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妇女问题的研究,推进性别平等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三)举办有关妇女理论研究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向有关单位推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四)充分利用妇女理论研究现有的优势资源,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各种培训及讲座。
(五)沟通市内外妇女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有关学术活动,加强与各界妇女和妇女研究学术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支持妇女事业,从事和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在妇女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赞成本团体章程,热情关心、支持本团体工作,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我市有关团体、企事业、学校等单位,愿意参加我会并提出申请。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出申请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为本单位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申请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各项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五)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学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有关方面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