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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咨询资质
1.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800万元
3.是否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咨询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是否为"建筑"
5.咨询资格证书等级是否为"甲级"
6.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专业优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为咨询评估建筑工程所需专业人员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三)审查初选合格单位近三年的咨询业绩
1.5000万元以上建筑咨询评估项目是否不少于10项
2.所提交建筑咨询项目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四)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质量水平
1.近三年建筑咨询评估项目的获奖情况;
2.对提供的一项最优建筑工程咨询项目水平的评定意见。
三、审查办法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审查主管单位;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负责协办;
(三)审查专家组由7人组成,组长由专家选举产生;
(四)专家组按本细则进行审查,每位专家需填写并署名审查意见书(见附),由组长汇总后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查。
四、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条件
(一)为非初选合格单位人员;
(二)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有较丰富的建筑工程投资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入选机构最终确定原则: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咨询评估业务量,最终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在教育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结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