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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文物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拟任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条任前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做到对组织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公示对象负责。
第四条任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拟任职务(职级)等。
第五条任前公示的时间在局党组讲座决定拟任人选之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
第六条任前公示期一般为7天至15天,自局人事劳动司发出公示通知之日计算。
第七条任前公示范围一般在国家文物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第八条任前公示由局人事劳动司向公示范围的各单位及部门公示通知,并设立公示电话和意见箱。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由人事劳动司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国家文物局纪检、人事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九条对任前公示中未发现问题的拟任人选,按程序予以任职。对任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由纪检、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影响任职,按程序办理任职;如影响任职,不予任职;如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任前公示工作,对举报人及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和意见,要予以保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
单位和个人反映或举报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议的,应署真名实姓,以便调查核实。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各直属单位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参照本办法实行任前公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