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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切实加强全市城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车辆”)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车辆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维护城管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嘉委办〔2008〕34号)精神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执法车辆指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已备案登记并喷涂“行政执法”图标专用于执法管理的机动车辆。城管执法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城管执法局是执法车辆使用责任主体,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执法车辆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局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同时对全市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执法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把执法车辆管理工作列入本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车辆保管人员,切实管好本单位执法车辆。
(二)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城管执法“六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超速行驶,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各单位配备的执法车辆必须专用于执法管理,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2辆值班备勤车,以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各单位还要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四)驾驶执法车辆,实行城管执法车辆驾驶准驾制。因工作需要驾驶执法车辆的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岗位合同工),取得“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资格后方可驾驶。其中,城管执法人员须具有正式驾驶员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五)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印制,由市局办公室或县(市、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核发“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前应由本人填写“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资格审核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六)驾驶员在驾驶执法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如调离城管执法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城管执法车辆的,应及时上交“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
(七)严禁将执法车辆交给本单位无城管执法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城管执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城管执法车辆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八)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今后除值班备勤等日常用车外,出市区以外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开具《派车单》随车备查。如遇紧急情况出车,事后应补办出车手续,确保运行规范。
(九)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督察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
(十)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执法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过夜。无执法管理任务时必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单位内。
(十一)执法车辆必须由城管执法队员或协管员(岗位合同工)着制服驾驶。
五、执法车辆维修保养及保险等按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过夜的,车辆责任单位应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执法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执行执法管理任务驾驶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在交警部门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五)酒后驾车的,按照“六条禁令”的规定给予处理。
(六)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其他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规定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