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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沿河路及景观带现有的设计风格和基本色调,各类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景观带各建筑及设施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都应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条凡需在沿河路建设各类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严禁擅自挖掘、占用景观带,确需挖掘、占用景观带的须事先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严禁沿河路各有关单位的建筑拆墙营业。其建筑的门楣及外墙上面的改造施工必须按沿河路街景规划和上饶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申报手续。各建筑外立面及电杆、景观小品等配套设施不得吊挂任何附属物。严禁各单位占用亲水平台及码头。
第五条凡需在沿河路组织文化、商业、旅游、宣传、服务等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沿河路内如需张挂幌联、牌匾、广告、标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载体、招贴栏、围廊、橱窗、蓬帐、安装霓虹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设置其它标志的,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严禁在景观带内停靠车辆、摆摊设点,凉晒衣物、装卸货物。
第八条沿河路各营业网点的卫生要实行“门前六包”。
第九条凡进入沿河路景观带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严禁攀爬树木、假山,进入草坪、花坛,踩踏座椅及攀枝摘花;
2、严禁宠物进入绿化用地: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乞讨人员进入景观带;
4、严禁在景观带内进行踢球、滑板、溜冰等危险性体育活动;
5、严禁偷盗、拆卸、损坏景观带的苗木及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壳、废弃杂物;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9、严禁攀爬防洪栏杆;
10、严禁在景观带上取水、用水及在喷泉内游泳洗澡;
11、严禁在绿地内割草、挖土、取石;
12、严禁在绿地内倾倒垃圾、废渣、废土和乱扔废弃物品;
13、严禁其它损坏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在沿河路内不得从事不健康、不文明的体育活动和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要按时足额依法缴纳城市管理相关规费。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上饶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