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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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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暂行条例

第一条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党校函授教育)是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运用在职在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党校学历教育。

第二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实际本领,掌握基本理论,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党性素养,提高实际能力"的培训质量要求。

第四条学校授教育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贯彻执行"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牢固树立教育质量是党校函授教育生命的观点,以教学为中心,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严格把好招生关、教材关、教学关和考核关,不断完善党校函授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五条统一班次、学制、专业和课程设置。开设党员干部大专班、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本科班学制二年半,其余班次学制为三年。党员干部大专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干部本科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经济管理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政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

中共中央党校开设的县、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实行党校学历制度。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它既有马列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呈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

第十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第十一条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

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院范围内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保证总院制定的方针、计划、制度的全面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分院办学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学区、辅导站的办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学区和辅导站具体组织所属教学班的教学与管理,负责落实教学计划和各项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全院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在办学中,实行统一学制、统一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和课程设置、统一学籍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颁发学历证书等。

第十三条按照"依托省(市)委党校办学,按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一个省只设一个分院,一个地区也只设一个学区,负责省和地区范围内党校函授教育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部队系统的党校函授教育由总政牵头,在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国防大学、各大军区设立分院,依托军事院校办学,并在各自的相应部门设立分院办事机构负责管理。部队各分院应遵照本条例和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实施教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办学规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教学处、教务处、教材编研室、电化教研室、教材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职能处室,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20名。

分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下设办公室、教学科、教务科、学籍科、教材科等,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万名以内的分院应配备10名,每增加学员20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

学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千名以内的学区应配备5名,每增加学员5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区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分工。

第十六条设立视导机构。总院设视导委员会,按区域分片设联合视导组,分院设视导组,学区设视导员。

第十七条设立分院、学区、辅导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党校校委把函授教育当作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定期讨论、解决函授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组织本校教学、教务、行政、后勤等部门积极支持党校函授办学的有关工作;

2、具有必要的师资力量,能独立讲授所设班次的绝大多数课程;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4、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套的电教设备、办公用房及通讯、交通设施;

5、财务相对独立。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建账,自主管理,函授经费能保证函授办学需要。

第十八条加强教学班的班、组建设。班组划分要适当,要便于教学和管理。建立班委会,推选班、组长,配备称职的班主任。

第三章招生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招生与总量控制。总院根据形势需要、干部需求和办学能力,统一制订和分配每年度的招生计划指标。分院必须根据总院分配的招生指标和确定的招生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党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第二十一条各个班次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班以大学本科毕业为起点,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党员干部本科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党员干部大专班以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为起点。

第二十二条招生范围与权限与班次设置分工相一致,即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大专班由分院组织招生,可分别在有条件的学区和辅导站设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和按系统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和地市学区限于所属的行政区划内招生,不得跨越区域招生,铁道部分院限于铁路系统招生,部队各分院限于军内所属系统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

第二十四条招生方法是"自愿报名,组织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招生工作要与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与干部培训规划相衔接。

严格掌握招生条件和履行招生手续,严格考生资格审查,由报名点初审、学区复审、分院终审,切实把好入学资格审查关。

招生考试由总院统一命题、制卷、分院负责组织评卷。

第二十五条录取新学员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分院根据总院批准的招生计划指标和录取方案录取新学员。

第四章教学

第二十六条党校函授教学要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自学为主的原则;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突出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学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各班次的培养方案、教学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具体安排,均由总院统一制订;分院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学区、辅导站和教学班要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切实抓好自学。要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自学指导,充分发挥学员自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习辅导。综合运用函授,面授、电教和刊授等方式和手段,提高辅导质量。面授课时不能少于计划要求,要严格考勤,提高到课率。要普及电化教学,及时订购音像教材,认真组织播放,并利用电教录像、录音带,对缺课学员补课,提高电化教学效果。

第三十条要办好《学习时报·党校函授专刊》和《学园》,充分发挥报刊的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函授教学和管理,办出有特色的刊物。

第三十一条强化素质教育意识,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积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知识转达化为实际能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学员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和帮助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论文。要精心指导撰写,认真组织评阅和答辩。

第三十三条建立对毕业学员跟踪调查制度。要与毕业学员保持必要的联系,收集反馈信息,认真做好总结,为深化教学改革和改进教学积累经验。

第三十四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积极探索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交流教学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管理手段,加强计算机网络化教学,与国际现代运程教育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