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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查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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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查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襄*市违法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办法》和《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暂行办法》,认真落实2008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督办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查违办)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大队)和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各城区、开发区执法局(大队)法规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各执法中队的违法建设查处监督工作,接受市局查违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检查考核严格把握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执法局(大队)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情况;

(二)区执法局(大队)与城管执法中队、城管执法中队与各网格层层签订责任状情况;

(三)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宣传《城乡规划法》情况;

(四)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数据台帐的建立情况;

(五)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对辖区违法建设控制情况;

(六)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上级批示或督办事件的落实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创新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襄城区、*城区、高新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20起以内;隆中风景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10起以内;鱼梁洲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5起以内。年终考核违法建设超过控制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在市执法局和区执法局(大队)签订2008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责任状后,逐月考核,年终总考核。市局查违办每月对各城管执法中队考核计分,各执法中队月平均分为所属区执法局(大队)当月得分。年度考核得分由月考核得分平均产生。

第八条检查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划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月考核排名通报时间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十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奖惩。对月考核分值达到优秀等次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表彰;对月考核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六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待岗处理;对年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建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组织程序予以撤职处理。

第十一条对发现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有纵容包庇、接受违法当事人宴请、对上级机关有令不止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当事人移交监察、人事等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市局检查考核机构及其检查考核人员应当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