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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任期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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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任期审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街镇场处、区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协调工作,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处理结果;

2、向区审计机关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各部门、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区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适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干部任用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对已拨付的,要责令暂停使用。

(四)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罚;

2、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委托机关;

3、向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向区财政部门抄送相关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

5、指导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区审计局应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实施;

(二)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指定其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中,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临时决定审计事项。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都必须根据职责做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审计机关还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适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区审计局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必须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涉及被审主对象的重大问题或举报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十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十二)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等情况。

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各街镇场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特别注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

(一)各街镇场处审计应延伸到财政、税务(地税部门的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国土(规划)、农经、水务、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

(二)区直部门、单位审计应延伸到本机关内设科室、派出机构;

(三)必要时应延伸到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对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与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

(四)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机关)单独提出建议;

(二)提出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计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