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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根据《审计法》、《浙江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和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县属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镇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而需审计的下属单位领导。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要依据审计对象所掌管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数额、性质、权限,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管理方法,科学合理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调查以及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对重要部门、单位领导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必要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掌管使用政府性资金数额较小,管理相对规范的部门、单位领导,以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政府性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多的重要部门、单位领导。
B类是指掌管使用政府性资金数额较大,掌管一定数额专项资金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领导。
C类是指掌管使用政府性资金数额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管理相对规范的部门、单位领导。
第五条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对A类对象实行“任中抽审和离任必审”制度,领导干部在离任前必须接受一次审计,原则上两个会计年度安排一次审计。
对B类对象实行“任中抽审和离任抽审”制度。抽审对象主要包括:一是群众对执行财经纪律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领导;二是在以往审计中反映出来的违纪问题较多且性质相对比较严重的单位领导;三是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及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领导;四是由于其他原因,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领导。原则上三个会计年度安排一次审计。
对C类对象实行“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交接”制度。以财务收支审计结合离任交接手续或离任交接手续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已列入人大述职评议计划的;
(二)财务资料已损毁或无法查找,不具备审计工作基础条件的;
(三)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四)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已被提拔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七)经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由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