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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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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水平,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科学治水方针的基本保证。要大力采取“工程带科研”的措施,切实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力度。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申报水利科技项目,需填报《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水利科技工作重点,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查后提出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水利厅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水利厅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盟市水务(水利、水保)局和计划单列市水务(水利)局所属科研所(站)及有关大专院校。鼓励科研、院校、生产单位联合承担,发挥各自专长,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批准立项后,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项目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应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科技力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计划实施报告,反映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全责。项目完成后接受验收和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专家评估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或检查,对执行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消,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和进度进行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按计划执行以及终止的,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并收回已下拨的科技经费。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准再申报和承担水利科技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鉴定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或鉴定。推广应用类项目一般申请验收,技术研究类项目一般申请鉴定。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项目,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等材料。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即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未按合同要求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在项目未经验收之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或承担新的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项目,需提交鉴定申请报告、鉴定申请表、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检索查新报告和应用效益证明等材料。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或分年度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拨经费。项目经费的预算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将停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方面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成果归完成单位所有,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促进推广和应用,也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将所有成果资料归档保存,按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向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