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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党支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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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党支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按照总书记关于“*”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部直属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部机关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各单位的基层党支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第四条支委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选出的委员组成支委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和由它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党支部的任务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议,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过好组织生活,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五)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尽力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问题,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七)协助行政领导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做好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严格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指导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第四章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书记: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二)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配合行政领导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负责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支部工作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支部分工的兼职任务。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支部换届改选等有关党务工作和统战工作。

第九条宣传委员:协助支部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纪律检查委员:提出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并协助纪检部门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权利;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群众工作委员: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按《章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五章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请示报告制度

党支部至少每年一次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全面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支委会每年年终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还要参加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两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考评。

第十六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七条“”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保障监督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并向行政负责人通报;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搞好党员教育。重点是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党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群众观念、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讲座、报告会、自学、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影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一)每个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支部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1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重大活动。

(三)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五)加强对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当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短期请假出国、短期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或到国外及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的管理,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办理。

第七章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党支部要对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力不受侵犯,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七)能否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结合年终总结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开好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按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及《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党员的谈话提醒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检查。

(四)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要培养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六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两年未发展入党的,应重新培训。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组织入党宣誓。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纪律,防止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徇私情等不正之风。

第九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四有”新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回答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民主的原则,发动党员和群众人人都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渗透于业务、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发挥党政工团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渗透力。

(三)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以思想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树立、宣传、学习各类先进典型,批评错误思想,反对不良倾向,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

(五)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六)坚持身教同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说服力。

第三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扎实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服务大局,爱岗敬业,廉洁从俭的教育;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思想教育;正确认识在改革时期出现的各种利益调整,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教育等等。

第十章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他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结合自身的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把群众工作搞得更活跃,更有吸引力。

第十一章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二条党费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税后)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六)党员增加工作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缴上级党委,按程序转交党中央。

(八)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支部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十三条党费的上缴

党支部收缴的党员党费,一律要按时、足额上缴上级党委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