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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水利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水利部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水利部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水利部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水利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水利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协调和参与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纪要报送部领导,印发有关单位。
(四)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