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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水利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部直属单位、水利社团组织、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等面向部直属系统和水利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
第五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特别是要把学习“*”重要思想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水利工作中心任务和水利建设、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技术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七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水利部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部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培训证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归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共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涉外事宜;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由部审查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认定范围内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利事业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人事劳动教育司。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形成水利部年度行业培训计划,经部批准印发执行。面向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形成水利部年度直属系统培训计划印发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优先在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定承办单位,确定相应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未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将列入上年度行业培训计划和直属系统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培训项目主持人、主要教师名单、主要教材、评估结论、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培训登记
第十九条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培训证书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干部发放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习考核登记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由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及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水利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对证书和登记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以及篡改登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主办或承办经批准面向水利行业举办的培训班,可以向水利部直属系统以外的学员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第六章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六条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人事劳动教育司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核减其下一年度面向行业和直属系统举办的培训班计划。
第三十条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要进行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