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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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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河在*境内的河道水体,与*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

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

10米。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河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

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

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

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总体目标)

*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类标

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

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

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

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

受市苏办领导。*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河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整治原则)

*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

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水域活动管理

第七条(引清调水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制订*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

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

第八条(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河河道、航道进行

疏浚。

第九条(航运管理)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市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化延伸段和*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

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条(航运噪声管理)

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

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

第十一条(水域、岸线作业管理)

需要利用*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

见。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

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

第十三条(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农业生产混合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

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制定并组织实施

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

农林部门应当做好*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使用化肥、农药产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

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河。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

市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合流污水截留设施、集中式污水处

理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码头的调整)

对绿化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内搬迁;因

管理需要的码头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

对绿化延伸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迁、调

整。

第十七条(禁止项目)

*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禁止堆放废弃物和新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绿化延伸段范围内,禁止新设货运码头。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范围内,禁止新设环卫码头。

第十八条(水文水质监测)

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将*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定期抄送市苏办。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

有关部门制定*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河的功能

定位,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密度,并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绿化管理)

对*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绿地、林地宽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

实施。绿地、林地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环卫设施配备)

*河沿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配置与区域环境相适应的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占路管理)

在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陆域范围的绿地和人行道内,禁止设置车辆停放点和摊位。

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按照重要地区实行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

局负责。

*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苏办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苏办应当在

10日内完成预审。

*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外资引进和技术援助的,应当经市苏办组织协调后,按

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规划审批)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照《整治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

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用地管理)

*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手续。

因河道裁弯取直后置换出的余量土地,应当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确因其他建设需要用地的,由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法

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市苏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