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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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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县党的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为全县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决反对各种错误倾向,深入研究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

第五条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和开展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

第六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积极为县委和各基层党组织提供党的建设工作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资格

第八条全县党的建设研究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策研究室、纪委、党校和其他各党委(总支)、党支部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均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从事党务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条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如有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五)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退会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和其它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信息、资料和有关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视为自行退出本会;

(六)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问题,通过增补理事、取消理事资格等。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工作。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组织研究重大问题。

秘书长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主持秘书处工作;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收集反映会员意见;讨论和吸收会员;负责经费管理;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中共*县委组织部为全县党的建设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效能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置若干名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共*县委组织部组织组。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二)会费;

(三)党建研究基金;

(四)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党建科研成果;

(五)其它业务开支。

第二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本会制订的有关制度进行。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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