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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供应的开水、自购桶装水等饮水供应方式。
第三条学校供应学生的饮水,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凡集中统一供水,原则上应使用有益于学生安全、健康、经济、方便的“全国少年儿童健康饮水福利工程”供水企业生产的饮用水。
第五条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饮水供应企业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
第六条学校要加大对饮用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不限时、不限量向学生供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饮水。
第七条学校供应开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做到每个楼层有一个能够封盖的开水桶。开水必须烧开。盛水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八条学校购买的桶装水,必须是取得《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即质量安全OS认证)和地(市)级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其产品质量由保险公司质量承保,并留档备案。供水企业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饮水机内胆,水桶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学校应限制供水企业向学生长期供应纯净水,大力推广饮用优质天然山泉水、矿泉水。
第九条校内商店不得向师生出售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瓶装水和饮料食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监管。
第十条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学校要开好健康教育课,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和洗手等卫生习惯。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饮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和学校从事制、送水人员和从事饮水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述从业人员若出现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制供水操作及设备维护,完全治愈后方能恢能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辖区内学校饮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学校可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的饮用水进行检测。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学校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承担;学校引进企业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与企业团体商承担。要求每学期检测一次学生在校饮用水,合格检测报告留学校备查。
第三章收费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资金配备供水设备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