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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12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成服务意识浓、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本低的责任政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1、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代表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出访期间,代行区长职责。
3、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区长或副区长做好相关工作;受区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外事活动。
4、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受区长、副区长委托,代表区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是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5、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依法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责任。
第七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全区重大事项、急要事项的决策,应先广泛听取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再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处理的,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置并向区长报告。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区政府目督办负责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论证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区政府各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区政府自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全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级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全体会。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全体会。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大事件和全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目督办、区政府法制办和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中心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常务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区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和情况汇报人列席。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为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互通情况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根据各自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工作。必要时,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2个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问题,由主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其他副区长协同配合。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区长会签,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宜于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各部门认为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在会前7天报区政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一般邀请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贯彻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原则上通过网络办公系统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需联合向区委、区政府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属于区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委列前(即区委、区政府),由区委负责处理答复;属于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政府列前(即区政府并报区委),由区政府负责处理答复。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经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转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核,主管业务副区长阅知,按程序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区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区政府的授权由区政府办公室答复。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区政府批转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
第三十条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乡镇、街道发指示性文件。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区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各乡镇、街道发指示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行文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谁核稿,谁分发”的原则。区长、常务副区长在重要会议上涉及全局性的报告、讲话,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区长、副区长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承办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部门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进行审查、核对。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向人大、政协报告的文稿,应先送区政府办审核,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区政府文件:
1、由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受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2、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报送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受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3、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受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4、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区长审核会签后,由主管副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1、区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区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2、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报送区委的文件以区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审核,党组书记签发。受委托也可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公众信息网上。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商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第三十六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区政府领导的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印发。
第八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养成加强学习的良好习惯。要加强对重大宏观政策、现代市场经济、最新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自如驾驭市场经济、沉稳应对难题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做联系群众的表率。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做清正廉洁的表率。原则上不为各乡镇、街道、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剪彩。不得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商业广告性祝贺活动。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求私利。
第四十条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区委、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区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区长与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离开*江区。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公离开*江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公离开*江区的活动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江区1天以内,须以电话方式请示分管副区长认可后,报区长同意;离开*江区1天以上和离开*市区,应规范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副职离开*江区1天以内,须以电话方式请示分管副区长同意,离开*江区1天以上和离开*市区,应规范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参加情况将不定期通报。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高效执行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