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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局发文的办理
1.1凡以本机关名义上行、平行或下发的文件,由各职能部门自行拟稿,交办公室修改。行文拟稿应符合公文格式,中心突出,言简意赅,词句准确,标点符号无误。
1.2凡以本机关名义上行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交局长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平行或下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交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
1.3凡经领导审核、签发的文稿,均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方可打印。涉密的文稿必须到指定的内部科室打印。
1.4打印好的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校核、签章、报送。
第二条收文的办理
2.1建设局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签收。收件人对来件进行分类、编号,并填写办文单。
2.2收件人对来件进行初阅。平级或上级报送的文件,若应由本机关办理且符合公文规范,交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负责人批示。与本机关无关或不符合规范的,可退返主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直接进行拟办、批示和办理。
2.3收件人按批示及时将文件交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并根据文件的轻重缓急和时限要求进行催办、督促,且收集或上报办理情况。切忌延误、遗失或漏办。
第三条公文的管理
3.1公文办理完后,应及时回收、整理。
3.2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保密制度。
3.3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四条印章的管理
4.1各种公文、资料、上报材料用印,应严格按照局领导分工范围,由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4.2建设局印章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
4.3因特殊原因需携带建设局印章外出,必须经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