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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廉洁、公正、高效。根据《国家公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守则是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应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
(二)捏造和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声誉的言论;
(三)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
(七)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八)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统一,坚定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局党组的有关决定。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限期内执行,不得拒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到任。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开拓进取、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敢于克服困难,知难而进,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勤政为民,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单位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公务行为合法、公正。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不得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职位的工作依据、程序和标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快捷,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倭。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工作消极,完不成任务。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禁止有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群众的行为。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禁止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口是心非,搞两面派行为;
(二)拉帮结派,挑拨离间,搞小集体活动;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独断专行;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标准,不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秉公办事,刚正不阿,不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拉关系;
(四)不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严禁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避而不救;
(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怪发,蓄胡须;
(二)执行公务时穿背心、短裤和拖鞋;
(三)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涂染指甲油;
(四)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
(五)穿超短裙、紧身装或其他奇装异服;
(六)配备标志服的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言谈举止应当文明、礼貌、大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语言粗俗,讲脏话;
(二)举止不端,傲慢无礼;
(三)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或公共秩序。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严禁行贿、受贿和贪污、私分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二)直接或间接干预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
(三)参与调查、讨论、审定或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禁止下列行为:
(一)铺张浪费,大吃大喝,公款私请,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接受晋升考察、招收聘录对象和调配、分配、安置等申请人的宴请。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担任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重大生活事项申报制度。下列事项应当按规定逐级申报:
(一)本人及配偶分配、购买、调换、装修、出租房屋情况和建私房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适用于本行为守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为守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