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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要结合我县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房保障资金以及预算分配、拔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房管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拔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六)县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土地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份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县财政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的廉租住房保障;其次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足由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二十条县财政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拔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街道居委会、镇乡、民政局初审后,报房管局审核无误后,县财政根据审核意见和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将资金拨付到县房管局,由房管局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落实到人、到户。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份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房管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拔款申请,经县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房管局,由房管局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房管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要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局、发改局、民政局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报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房管局、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