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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进入风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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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进入风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旅游秩序,规范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市导游人员动态管理办法》、《风景区综合治理方案》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景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区旅游事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区旅游办”)是导游人员进入景区的行业主管部门。风景区旅游办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对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检查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的服务行为,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市范围内持有IC卡导游证、小语种导游证,并经旅行社委派的为旅游团(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的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条:对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实行一般管理和特殊管理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配套、引导和规范相统筹的原则。“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时段,经过批准程序后,对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实行签到制管理。

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五条: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服务水准,提升自身形象。

第六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解说时,应该准确介绍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内涵,科学解释世界地质公园的内容。

第七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告。

第八条: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并积极引导旅游者遵守景区的保护与管理规定(尤其是防火与环保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九条: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在景区内有权拒绝任何违法或无理的要求。

第十条:对导游人员在景区内的违法、违规的行为,除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风景区旅游办积极关注导游人员在景区内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认真听取导游人员对景区旅游环境优化的合理建议,支持导游人员的年度学习和培训,开展“最受欢迎的导游人员”年度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对导游人员进行处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由风景区旅游办报请管委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计分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风景区旅游办对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同时在《风景区门户网站》或《市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严重影响形象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和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联名投诉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同时在《门户网站》或《市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一)拒绝、逃避旅游管理人员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独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同时在《门户网站》或《市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四)私自转借导游证或《市旅行社统一接待计划书》供他人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并书面通报该导游所属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未携带《市旅行社统一接待计划书》或计分卡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景区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并书面通报该导游所属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

(一)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四)讲解过程中吸烟或吃零食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