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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选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化服务总站负责补贴资金的项目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购买列入本市当年公布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和“自筹为主,补贴为辅”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社会办农机的积极性。
第三章补贴机型及标准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我市都市农业以及正规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需要。纳入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备推广许可证或推广鉴定证书,非本市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必须经过市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适应性检测鉴定。重点补贴机型为: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耕整、种植、收获等农田作业机具;秸杆、饲草加工处理机械及养殖机械;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年度具体补贴机型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第七条执行补贴的标准:大中型农业机械按销售价格10%的比例补贴,小型农机具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本市生产的技术先进的农机产品再提高5%的比例,新型机具(指填补我市农业机械空白或引进的国外先进农业机械)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补贴标准和贴息方式在年度补贴产品目录中标定。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程序
第八条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按照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根据我市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结合各区农机化实际,编制本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规格、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量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由市农机鉴定推广站负责具体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审批。
第十条市农机化服务总站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数量、价格及供应厂商,并年度《农机新机具推广补贴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市区农机(推广)部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各区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前,须向区农机(推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所购机型和数量,并由区农机(推广)部门与购机者签定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二)。购机合同经区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农机鉴定推广站(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根据全市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定意向供货协议。
第十四条区农机(推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购机者向中标供货方购机,购机时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发放: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对本区购机户的购机补贴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后,联合签印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经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审签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及时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迅速对受补贴的购机户、机型、数量、补贴额度进行公示。公示后十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发放、监督管理以及公示等各个环节工作,同时,要切实保障农机部门此项工作中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区级农机(推广)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政府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第十九条市农机鉴定推广站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否则,取消购机户5年内享受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
第六章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区财政局和农机主管部门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本区的购机补贴资金或作为市级购机补贴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区级购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其补贴标准可由各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