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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用车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防止公车私开和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利用业务之便,擅自占用、借用外单位车辆。如果确因某专项工作需要,需向外单位临时借公车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并报局监察室备案,待专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车退还原单位。
第三条严格工作用车制度。相对固定到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用车,必须严格按局办公室制定下发的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局公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准将公车开回家,如果违反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禁止开公车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六条禁止节假日利用公车走亲访友。
第七条禁止干部、职工私自开公车钓鱼、游泳、送子女上学、扫墓等。
第八条严肃执纪。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干部、职工,要根据中纪委中纪发15号文件第二条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规定利用业务往来,擅自向外单位借用车辆的;违反规定私开公车的,除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缴纳一定费用外,还要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2、对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或屡教屡犯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追究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级干部、职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议和廉洁自律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