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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特级教师应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模范;
(三)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市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市特级教师论文集》,供全市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
(三)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的教师;
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五)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六)对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为特级教师留出相应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市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六)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系统的,不再享有特级教师的称号和待遇,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证书上交市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外省市调入*的特级教师的重新认定
(一)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我市须经过市教委的重新认定,方可享受我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市教委成立*市特级教师认定专家组,负责重新认定各区县从外省市调入的特级教师,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我市,应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三)申请认定时,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报送下列材料:
1.区县教委关于重新认定调入的特级教师为*市特级教师的正式请示;
2.学校对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3.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主要成果;
4.原特级教师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证书复印件,提供当年申报特级教师的申请材料副本)。
(四)市教委每年组织两次重新认定工作,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认定,经市教委重新认定后的特级教师方可享受*市特级教师的待遇。
第七条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