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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行为,提高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省省级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按《*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
(三)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四)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
(五)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六)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
(七)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包括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入来源,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由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入预算(草案),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省水利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我省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着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则,在项目单位申请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
省水利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份将计划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报省财政部门。
省财政部门对水利主管部门编制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省政府,并按程序审批。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的调整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省水利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有权部门批准后可予以调整。其中,支出预算的追加、追减,可视收入预算的增减,经省水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四)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间、程序批复到省级水利主管部门。
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制定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省财政部门对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对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按照项目预算管理,其中属基本建设性质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表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决算的编制
预算年度终了,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应及时编报水利建设基金决算草案。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省财政厅汇编决算的要求,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决算的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
第七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
省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上的安全、高效。省财政部门要对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并对决算进行批复。
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挪用、浪费资金现象的发生。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效益评价。
省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效益评价指标,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高其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