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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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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339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政策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执行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四条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所需要的资金由各设区市、省管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二章检查验收

第六条各设区市林业部门按照省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市县联合自查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市县联合自查结果是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基础。各设区市林业部门应认真做好市县联合自查工作,做到资料完整,数据准确。

第八条省林业厅根据市县联合自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作为国家核查的依据。

第九条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陕政发〔*〕65号)有关规定,省管县的检查验收工作仍由市级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市县联合自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和省林业厅提供的退耕还林面积检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核拨各市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依据省财政下达的资金文件和同级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资金文件和同级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采取“一折(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在“一折(卡)通”发放中,杜绝代收、代扣、代领等现象的发生。

省财政直接将省管县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省管县财政部门,具体发放要求同上。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发放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将检查验收结果及对应的补助资金兑现方案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兑现。

第十三条对*年—*年原补助政策到期的补助资金(包括*、*、*、*年退耕还经济林和草,*、*、*年退耕还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按照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标准将停止轮次的补助资金,于*年一次性补齐。对*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包括*、*、*、*年退耕还生态林,*、*、*年退耕还生态林和经济林,*年退耕还生态林、经济林和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十四条*年度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包括*、*、*、*年退耕还生态林,*、*、*年退耕还生态林和经济林,*年退耕还生态林、经济林和草)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包括*、*、*、*年退耕还生态林,*、*、*年退耕还生态林和经济林,*年退耕还生态林、经济林和草)的现金补助,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为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