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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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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关中城镇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功能水平,改变我省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状况,促进关中城市群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资金)。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中地区小城镇是指关中地区*市、*市、*市、*市、*市、杨凌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是指2008—201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关中地区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审查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相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的各项资金,做到渠道不乱、捆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

(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小城镇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当年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小城镇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关中地区300个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也纳入补助和奖励范围。

(四)创新方式、奖补结合。创新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补助加奖励的办法拨付,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对已确定的项目按补助资金的70%拨付,其余30%作为奖励资金统筹使用,对项目实施好的县或镇给予奖励。

第二章项目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扶贫范围的贫困县县城建设。

(二)关中城镇群“一轴一环三走廊”沿线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

(三)有科学合理并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

(四)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环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七条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四)项目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证明;

(五)项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每年9月底前由县建设主行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资金投入方式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根据2008年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倍,同时要采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方式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等。

(一)建制镇建设项目采取补助加奖励的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先拨付项目资金的70%,其余30%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档次给予奖励。

(二)县城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市、县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完工验收后,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达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区)。

(三)为加快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四)对未列入年度规划,但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经验收达到一定标准的,省财政在下年度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配套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市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每季度终了5日内,各市向省关中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按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各市、县、镇或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处罚,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