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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程序,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部对我市的旅游专项拨款和我市地方预算安排的专项款额。
第三条基金的用途为我市旅游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以及与旅游发展直接相关的其他开支。主要包括:
1、旅游景点的开发、改善项目;
2、旅游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3、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措施;
4、其他与旅游事业直接有关的项目。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引导方向、效用最大''''的原则,以加快*市旅游业发展的步伐。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综合平衡和统筹使用。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资金筹措;
2、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即基金的拨付、记帐等;
3、负责对全市基金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平衡;
4、负责基金申请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单位基金申请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基金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
2、负责项目的上报;
3、负责基金的转拨工作;
4、负责对所拨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基金使用效果的调查和反馈。
第七条市旅游局负责所属企业基金申请项目和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和复核;
2、负责申请项目的上报工作;
3、负责对所拨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基金使用效果的调查和反馈。
第八条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提出旅游发展基金用款申请,填写''''*市旅游发展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旅游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同时附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对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区县财政部门,然后转拨至项目单位;对市旅游局负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挪用基金的单位取消拨付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随时监督项目单位基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单位应至少半年一次报告项目的进展和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应在完工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基金的最终使用效果,包括运营能力、接待能力、效益情况等书面报送市旅游局或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基金的使用情况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的旅游发展基金应作为增加实收资本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