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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问题,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的差额计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使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银行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相同的格式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为保证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汇总,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下年度第三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预算管理部门提供上年试点单位实际支付数,部门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数初步确认当年未支付数,并于第五个工作日前提供给财政预算部门和国库部门。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格式附后)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指标结余数(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部门各一份。
(三)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1月17日之前,将部门汇总上报的实际支付数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已支付数、未支付数整理汇总。
(四)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1月20日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
(五)财政部门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1月15日将结余指标数以正式文件(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预算部门和国库部门,
(六)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结余预算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使用。年初,财政部门核批结余指标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在上年底前上报的次度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中考虑(新年度预算指标),如新年度无预算指标和预算科目,可特案报批后使用。
第五条年度终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对账,并于1月15日前,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预算部门各一份,并按《*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账务处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
下年度,财政预算部门确认的结转使用数,预算单位视同增加本单位预算指标,按《*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使用。会计处理办法按《*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账务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按照《*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账务处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