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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及接收的捐赠资金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项资金。支持贯彻实施中央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和*省“一办法六工程”,有效实施预防和关怀救治措施,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打一场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卫生事业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项资金;
(三)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项资金;
(四)各级接收的捐赠资金及银行利息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以州(市)、县(市、区)为主,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防治任务将艾滋病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对疫情较重的地区和艾滋病防治的重点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安排。
第五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监测检测、宣传教育、预防干预、诊断治疗、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设备和物资购置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经费。
第七条监测检测经费用于: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哨点监测、重点人群筛查、行为监测等支出。
第八条宣传教育经费用于:大众媒体宣教、入户或面对面宣传、学校和羁押等重点场所宣教等支出。
第九条预防干预经费用于:安全套推广使用、美沙酮等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同伴教育、规范性病诊断服务、母婴阻断、安全血供等支出。
第十条诊断治疗经费用于:常规和免疫功能检测、抗病毒治疗、毒副反应的对症处理、耐药监测、中医中药治疗和研究等支出。
第十一条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经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防治政策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部门人员培训、各级各类督导检查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和物资购置经费用于:监测检测试剂和耗材,维持治疗、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药物,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和针具,检测、采供血、诊疗、宣传、培训和办公等设备购置的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艾滋病防治经费用于:年度工作中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规划,结合当年的疫情和财力情况制定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并根据工作任务逐级上报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任务,结合各地需要解决的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监测检测、宣传教育、预防干预、诊断治疗、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等经费,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本年度工作需求、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当地财力状况等因素申报。
第十七条设备和物资购置经费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地的实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经费,其中:设备根据配置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药品、试剂和耗材按检测和治疗人群的需要测算。
第十八条其他艾滋病防治经费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结合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的建立和资金的安排要突出艾滋病防治的工作重点,要符合中央和省制定的艾滋病防治规划。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的项目管理方案和专项资金用途研究具体的项目管理方案,和专项资金用途研究具体的项目管理方案,各级防治艾滋病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州、市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申报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规划和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各州、市疫情、财力状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捐赠资金等渠道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第二十一条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分配和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在每月末将收到的捐赠资金及银行利息缴入艾滋病防治捐赠资金财政专户。捐赠者有意愿的捐赠资金,严格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没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由各级卫生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经评审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药品和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采取中央招标的物品采购,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大宗物品采购,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招标采购;零星物品等采购由州、市按规定采购。
第二十六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平均分配。
第二十八条各州、市卫生、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并向上级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成果进行绩效考核,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地区和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