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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本规定以及附件《*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导向目录》的信息系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规定所指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及经济功能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国土、规划、外贸、环保、建设、工商、质检、文化、安全监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及《导向目录》的要求,制订促进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第二章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先导作用。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软件等产业,形成信息产业群。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发展天然药物、海洋药物、现代中药、新型疫苗等生物医药产业以及医疗器材制造业。
第七条以壮大重化工业和培育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不断壮大临港工业,促进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等重化工业向基地化和大型化发展;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大力支持家电电气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航空、汽车、游艇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在电力设备、精密机械、大型石化设备、重型建筑机械等领域实现突破。
第八条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加快旅游和物流两大战略性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我市旅游硬、软件设施建设,推动我市旅游业由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由旅游过境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变。培育会议展览业,促进我市会议会展中心形成。发挥我市“双港”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提升金融业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增强金融业的增值能力,大力发展保险、信息和法律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等现代服务业。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和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和提升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多元业态发展。
第九条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农业产业园为载体,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都市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鼓励发展生态海河养殖业,继续发展畜牧业和优质花卉、水果、蔬菜产业。优化农业生产布局,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园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
第十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网络为重点,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集装箱、大型干散货等公用码头建设,把*港建设成为全国沿海主枢纽港。加快广珠铁路和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方便、快捷的水上高速客运网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主要河流、排洪渠的综合整治,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加快城市供电设施建设,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进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实现以管道天然气为主的民用供气方式。加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建设。
全面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全面促进社会事业信息化,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积极开发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钢铁、电力、石化、建筑、建材、造纸等行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生产安全、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资源、土地、海洋和海岛等的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积极推进外源型经济向内外源型经济协调发展转变。提高企业规模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实施名牌带动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大型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调整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产业向集群化发展。
香洲主城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贸物流、创意研发、居住休闲等生产服务业及高品质生活服务产业。南屏科技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新材料等产业。
金湾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三灶科技工业园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航空产业。联港工业区重点发展游艇制造、珠宝首饰、电子电器等产业。加快航空产业园建设,发展航空物流产业,大力发展航空制造和技术研发。依托海泉湾旅游度假区发展休闲旅游业,结合金湾新城区建设大力发展房地产业。
斗门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观光旅游业。建设好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和富山工业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围绕伟创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完善产业链,形成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白蕉科技工业园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游艇制造等产业。富山工业区集中发展家电电器、建材陶瓷、汽车配件等产业。大力发展水产养殖、蔬菜、花卉、优质水果、畜牧为主的现代农业和以温泉、生态观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业。
高栏港经济区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和重化工业。加快集装箱、大型干散货、液体化工等公用码头建设,不断完善高栏港港口体系。通过完善产业链,做强做大重化产业集群,努力建设*临港石化基地、建设广东主要的石化、能源工业生产基地,发展修造船、大型钻井平台、集装箱、发电设备、大型钢管桩、重型建筑机械设备等装备制造业。
高新区主园区(唐家湾地区)重点发展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电力系统设备、数据通信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
横琴开发区大力发展以科技研发、高新产业、会议商展、旅游休闲、物流贸易、培训交流、文化创意、商业服务、生态居住等产业。
*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重点发展中转贸易、服装、电子元器件和光学器件、航空发动机维修和航空器材生产、仓储物流等产业。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重点发展中转仓储、深水港口、海岛旅游、海洋渔业和风力发电等海洋产业。
第三章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第十四条《导向目录》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导向目录》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导向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五条《导向目录》由优先发展、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四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优先发展、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导向目录》。
第十六条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优先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能够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产业基础,迅速壮大产业规模,完善产业配套,形成产业聚集,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支柱产业。
(二)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潜力产业。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符合我市“*”规划纲要提出的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较高和有利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产业。
(三)符合“工业西进”战略部署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定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十八条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限期改造和严格限制新建的产业类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利于安全生产。
(二)不利于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
(三)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四)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产业。
第十九条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发展类产业严格禁止新建,已存在的要限期淘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禁止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的项目。
(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四)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六)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七)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
第二十条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优先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设立*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优先发展类产业中需要培育的产业提供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助。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和实行最优惠政策,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引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扶持资金,要积极扶持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要切实予以保证,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经市级投资管理部门确认为优先发展项目后,可享受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项目,属国家、省限制的产业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属我市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投资及经营。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投产的项目要限期淘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