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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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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大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名城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一名城、四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1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7号)精神,经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产委)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内专项拨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2、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体育,以及教育、卫生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单位和在*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单位的文化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3、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二、资金扶持的条件、重点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市大文化产业投资指南》,能提升我市文化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除市文产委确定扶持的重大文化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2、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发展;(2)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3)文化艺术内容生产和文化品牌的打造;(4)社会力量兴办或社会化运作的重大活动、赛事和展览;(5)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6)社会力量兴办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及设备更新;(7)市文产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等。

三、资金扶持的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的奖励,具体按《*市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市宣通[*]38号、杭财教[*]591号)文件操作。

2、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6%资助(其中公益性文化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可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是:

(1)对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项目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对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3)对经营性文化项目的贴息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对区、县(市)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其"以奖代拨"或资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3%,贴息项目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不少于1:1。

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产委分年核准。部分对*文化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产委另行议定。

四、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产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制订完善相关办法和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按照《*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杭文产办[*]2号)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产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专项上报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经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产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资金审批

1、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产委领导下,由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产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产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2、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9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市文产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除重要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一般先拨付扶持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考核(可以跨年度)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六、资金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3、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实效,并及时向市文产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年出台的《*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17号、杭财教[*]41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