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美术精品评审细则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美术精品评审细则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美术精品评审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对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及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工艺美术精品必须属于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或应用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技艺生产的具有较高艺术创新的优秀工艺美术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并具有健康、向上的时代精神的作品,其艺术效果和水平超过我市同类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二)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三)运用传统技艺或传统与现代新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技艺,能应题、因材施艺,制作用工到位。使题材、用材、技艺在作品中能有机结合、恰到好处,使局部与整体美相结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四)创意性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情趣性。在技艺特色、材质选择和构图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体现。

(五)能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做到精工细作和用工制作简洁相一致的关系,追求最完美的艺术效果。

(六)选材应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者必须是独立完成设计、制作参评作品的我市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以个人名义申请*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由个人署名;以企业名义申请*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应当是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创作的作品,除署申报企业名称外,还须署主要创(制)作人员名称。

第五条为保证*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公正性,每届*市工艺美术精品申报数量适当限制。其中:以企业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5件(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3件(套)。

第六条根据参评作品的主要品种,从*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挑选15名专家(含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

第七条*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依照作品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因材施艺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全体评委分成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根据申请精品评审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推荐金奖、银奖作品候选名单。

(二)全体评委对各专业组推荐的金奖、银奖作品,进行集体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金奖和银奖作品。

第八条为保证*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水平与质量,每届精品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45%,其中金奖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20%。

第九条申请评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下列资料:

(一)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二)作品实样(大型作品不能提供实样的,申请者除提供必要的影像资料外,还须负责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观摩作品实物)。

(三)作品设计理念、创作构思及技艺说明。

(四)申请者的资质资料。

(五)制作作品原材料的说明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作品评审申请和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市经济委员会组织工艺美术行业中介组织及有关人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十二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出席评审会议的*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以匿名方式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异议不受理。

第十三条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市经济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市工艺美术精品”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十四条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对经查实伪报精品设计制作者,除通报点名批评外,按照《*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凡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杭经轻工[2005]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