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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依照《关于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1998]13号)和《*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规定
(一)市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
(二)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2、举办市场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如市场投资预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预算额的50%;主要以零售“菜篮子”商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可放宽注册资本标准;
3、市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4、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应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特殊行业的市场,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举办市场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治安、消防的规定,不得违章占地、违章施工、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绿地,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
6、市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获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7、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条件。
(三)市场的组织形式
1、市场投资主体为一个法人组织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企业法人;
2、市场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依据《公司法》登记为公司;也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联营企业法人。
(四)市场经营期限’以出资期限、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协议中约定期限最短的为市场经营期限。
(五)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市场的建设、日常管理及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市场企业法人进行市场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立项,在建设、规划、土管等部门批准后进行。
市场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与该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六)征、照申领程序市场投资者举办市场的申请被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凭批文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场监督处和企业注册处提交办理证、照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变更、注销的规定
(一)市场改建、扩建、合并、分立、迁移、跨行业调整经营门类等,应在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的15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办理变更登记中涉及市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市场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的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场地面积、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
(三)市场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联营、增资扩股等形式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其投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符合市场设立的基本条件。市场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的,应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严禁以承包、租赁等形式,改变或变相改变市场投资主体。
(四)市场进行注销登记时,该企业法人登记同时注销。
(五)市场因为撤销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注销登记。
三、商品交易市场对外招商的规定
(一)市场对外招商,必须持市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二)新建市场必须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或土建结束。方可申请招商。已建市场因扩建、迁移、调整上市商品范围等需对外招商的,也须申领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三)市场招商并收取摊位费的,一次收取的摊位费一般以不超过本年度为限。有特殊情况需要预收以后年度摊位费的,市场与经营户应定立合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收摊位费总额不得超过市场建设投资总额的25%。
(四)市场招商广告,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市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及其它证明,不作为市场招商广告的依据和证明。
(五)市场企业法人与经营户签订摊位(场地)租赁合同时,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示租赁期限、摊位位置、场地面积、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承租方真实姓名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其中摊位(场地)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市场经营期限。
(六)已签订场地(摊位)租赁合同的经营户,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进场交易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和身份证“三证齐全”的管理制度,不得以自然人身份无证进场交易(农贸市·场中专门为菜农进场划定的交易区域除外)。
(七)严禁转租、出借、炒卖摊位,严禁擅自转让摊位。确需转让摊位的,应持有关证件和转让申请、转让协议,经市场企业法人书面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转让的有关手续。
四、商品交易市场广告管理的规定
(一)市场需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带设立自身牌匾广告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场应负责室内店堂广告合理规划、整洁安全、建立档案和将广告样件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市场广告
(三)凡在市场内印刷品广告和显示屏广告的,在市场内举办展览、展销表演等活动涉及广告经营的,在市场室外户外广告的,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广告显示屏、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市场从事市场广告经营的,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五、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完任的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必须把维护交易秩序、市场设施养护、卫生保洁、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管理、广告、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以及通讯、结算、运输、信息、仓储服务等纳人日常管理,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举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二)市场应设立自律性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成员由市场举办者与经营户代表为主组成,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经营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调解市场内发生的一般性纠纷。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基层组织。
待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市市场协会,发挥其在市场管理中的自律协调作用。
(三)市场应建立经营户培训教育制度。
*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市场内个体、私营经营户的培训工作,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在有条件的市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市场和经营户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等。
(五)市场应认真开展创建星级市场活动。制订创建规划,围绕净化环境、美化市容、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建章立制、有序管理等内容,组织实施星级达标工程,提高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形成集中交易的其它市场参照执行。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卫生、动检、技术监督、市容环卫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并密切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市场登记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三)本规定下发前已批准举办的市场,其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可结合市场主体变更、市场年检等进行。因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涉及评估、验资、房地产过户的,其收费参照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下达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市区现有市场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发现未经注册登记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要区别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规定的条件而不能注册登记的,应给予停业或取缔等处理。清理整顿工作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