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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号令)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5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结算收入按本细则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收退与缴库
第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工程项目(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工业建筑4元/㎡、民用建筑4.6元/㎡的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预缴墙改基金。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等法定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件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计征墙改基金,开具《**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件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据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
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免缴墙改基金:
(一)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及给排水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洪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渣、废气”’综合治理工程;
(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八条属于免缴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墙改办申办免缴手续。墙改办开具收缴凭证(附件2),加盖免缴专用章。缴款人据此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已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改办提出验退申请,填写《**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凭证(附件2);
(二)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
(三)《**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建筑工程材料预算。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在退缴申请表(附件3)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墙改基金。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使用粘土砖进行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使用孔洞率大于25.5%的矩形孔粘土烧结多孔砖建设的,暂按实际使用量的70%核退墙改基金。从2005年起逐年递减核退比例,具体递减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实施,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二)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三)砖混结构建筑的承重墙未使用砼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使用无资质证或者资质证失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五)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件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5)。
第十四条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435号)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办理墙改基金收入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县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分别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将墙改基金收入85%缴入同级国库,1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地级市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分别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将墙改基金收入80%缴入同级国库,2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自治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先缴入自治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再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自治区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自治区级”;属于市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属于县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当地国库,“预算科目名称”填写“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墙改基金,应分别从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墙改办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各级墙改办独立核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一个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
基本帐户主要用于核算财政预算回拨的专项基金。
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只用于存储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办理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对未验退结算的墙改基金,各级墙改办按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法规严格管理,严禁混户、坐支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备案。
柳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为使用范围规定的专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予以保证,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墙改办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尚未核定编制的,其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现有人数,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墙改基金中核拨,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按照编制核拨。
暂时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墙改办的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不计入墙改基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二条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及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调研、检查、执法活动经费;
(五)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支出;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政府、财政厅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自治区和地级市墙改基金贴息计划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一般项目,实行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地级市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治区列为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生产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首先采用砼空心砌块建筑结构技术和不使用粘土砖的新建筑技术。
第二十五条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补贴,用款单位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银行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书;
(四)其他与贴息、补贴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或补贴意见。
第二十七条墙改基金补贴和贴息实行计划管理。
县的贴息项目,报地级市墙改办审核下达市年度墙改基金贴息项目计划;地级市的贴息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年度墙改基金贴息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贴息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拨付。
地级市、县补贴项目和实验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年度墙改基金补贴和实验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补贴和实验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拨付。
第二十八条各级墙改办依据自治区、市下达的贴息和补贴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未经自治区、市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纳入财政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拨付项目贴息、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的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墙改办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各级墙改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按《**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号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基金征收标准的;
(二)越权批准减免墙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的;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的;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将墙改基金用于预算平衡,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财政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应缴上级国库墙改基金或支持、纵容墙改办截留、挤占、挪用应缴上级国库墙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解缴上级国库;拒不上缴的,通过财政结算抵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