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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拍卖人应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成交确认书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位置、现状、范围,出让期限、规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举行拍卖会的时间、地点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拟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两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资格审查。拍卖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人进入。
第九条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新确定的买受人应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十四条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违反有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