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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自然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流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主要指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洛河、泾河、葫芦河、窟野河干流综合整治及污染源治理;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指陕北能源开发区、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陕北生态科技产业园区、杨凌生态农业示范区、秦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项目。
3、国家及省、市(区)、县(区)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全省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4、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国家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
5、生态自然保护区环保项目。主要指具有典型生态特征、重要科研保护价值、重要示范意义、管理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及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县、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矿区生态恢复等项目。
6、天然气推广环保项目。主要指城市天然气推广和集中供热工程、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补助项目。
7、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理监督能力建设、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
8、环保产业项目。主要指环保科技产业研究开发、环保设备研制开发、秸杆焚烧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艺推广、环保标志产品制造等项目。
9、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抢险治理的环保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属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环保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无偿安排使用,视为省级国家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属于国家和省、市确立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项目贷款贴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办的环保产业项目,一般可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助视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3、对于国债资金安排的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4、非国有企业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环保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支持。其资金使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的条件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经相关机关批准立项,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放费。
3、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单位,其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必须按要求筹集到位;凡有偿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其项目必须有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4、以前年度曾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城市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填写《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3、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
4、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考察小组建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
5、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项目要有重点,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超过5个,市(区)部门项目,重点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20个,中等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10个。其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环保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是已确定的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所有项目单位都必须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见附件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省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区)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责任书、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环保专项资金。
2、环保专项资金中有偿部分的管理,由省环保局负责管理,在*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环保有偿资金专户。凡是已确定的有偿使用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除签定项目责任书外,还要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见附件4)。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省环保局具体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并负责按期回收借款,所收回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滚动安排使用。
3、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报告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4、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跟踪问效、反馈报告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不再受理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各市(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