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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根据财政性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医药物资。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医药储备任务并占用医药储备资金的单位,以及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四条医药储备资金来源:
⑴政拨款(包括以前年度拨入的医药储备资金);
⑵药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⑶社会捐款及其他来源。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为了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有利于医药储备的调动,市级医药储备工作原则上委托符合《*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京药监办[*]98号)规定条件的市属国有医药控股企业(简称“承储单位”)承担。经联系小组研究,并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以由非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储备任务。
第六条储备资金的拨付。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医药储备工作联席小组确定的医药储备计划,结合医药储备资金结存情况,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向承储单位下达拨付医药储备资金的正式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下拨医药储备资金。
第七条储备资金的调整。因医药储备计划调整或其它因素影响,对承储单位的医药储备量进行调整时,承储单位占用的储备资金也要做相应调整,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储备计划,向储备单位书面下达资金调整通知,由市财政局增拨或调回医药储备资金。
第八条为确保医药储备资金有效使用,在没有发生较大和一般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轮转保值的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定期核销的储备品种按照储备计划足量储备。
第九条医药储备物资实行“承储单位轮转运行,使用单位有偿使用”的原则。医药储备物资按规定动用后,承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接收单位进行结算,及时收回货款,并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药品。调出的药品物资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但市场价格低于储备商品的成本价格时,一般应按保本原则核定,确保医药储备资金完整保值。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承储单位建立健全医药储备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计划调整储备资金,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要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企业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对拨入的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的药品物资的品种、数量单独设帐,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为保证储备药品物资质量,药品物资要轮转运行,轮转时要做好记录。遇突发事件调用医药储备时,要按照《*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京药监办[*]98号)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调出药品要有详细的调出记录。
第十四条医药储备资金在承储单位内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相应增加医药储备资金,纳入储备计划,用于医药储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储备医药物资的轮换、调拨等收入计入承储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下设的“特种医药储备收入”科目,并按先进先出法结转销售成本。储备资金在承储单位发生的利息冲抵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发生的医药储备物资常规损耗。
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而发生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轮换等费用,列入承储有关费用科目,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消化。其中专门用于解毒杀毒、反核生化恐怖袭击、紧急救治等的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物资,确因轮换困难,导致储备品种过期失效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医药资金损失,储备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分品种、规格、数量、金额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制度,每半年将储备资金的增减变化和有关财务报表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终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查。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定期对储备情况进行自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并将资金检查考核情况报送有关部门。资金检查考核情况作为确立承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对违反规定挪用储备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收回全部医药储备资金,取消企业的医药储备资格。情节严重、延误灾情、急救等用药急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