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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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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信息化工作年度任务,为推动我市信息化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市财政局《*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内拨款,主要用于*市信息化工作规划、规则、标准、督管、协调、保障的前期研究、方案制定、工作推动、监督考核。结合市信息办工作职责,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研究起草本市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制定信息化战略、规划、计划,开展前瞻性理论和工作方案研究。

(二)组织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查、验收评估以及全市范围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技术论证,开展重大自主创新技术应用与管理的试点示范。

(三)组织全市信息资源的梳理整合和开发利用,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工作的调研和组织协调。

(四)开展以社区和农村为主的基层信息化服务研究,推进城市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便民应用,推动社会信息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化。

(五)优化信息化相关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信息技术在全市的推广应用,促进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六)统筹本市信息网络的建设、整合与管理,进行信息安全态势评估,统筹信息安全保障和管理工作。

(七)推进本市全民信息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八)开展信息化监督考核、执法、执标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预算的原则。专项资金预算、其他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专项资金预算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择优安排。

(三)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行控制监督,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条按照《*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每年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部门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支出重点方向,细分为“规划”类项目、“规则”类项目、“标准”类项目、“监管”类项目、“协调”类项目和“保障”类项目六类,分别为:

(一)“规划”类项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为履行制定全市信息化规划职能而开展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研究制定、信息化基础数据和状况调研、涉及信息化基础网络、核心系统和跨部门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费用等。“规划”类项目资金量约为总经费的20%。

(二)“规则”类项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为履行制定、推行全市信息化规则职能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全市信息化推进过程中信息化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研究起草及应用推广等项目。“规则”类项目资金量约为总经费的20%。

(三)“标准”类项目,是指制定*市信息化技术标准和试验,制定信息化项目评估标准、信息化工作考核及管理标准等项目,以及推广实施标准的工作经费。“标准”类项目资金量约为总经费的10%。

(四)“监管”类项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为履行监管职能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对各类信息化项目审核、监管,信息化工作的考核、评价,信息化行政执法监督。“监管”类项目资金量约为总经费的15%。

(五)“协调”类项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为了推进信息化工作开展而进行的综合性协调工作,包括信息化项目实施推广、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协调、试点示范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等。“综合协调”类项目资金总量约为总经费的25%。

(六)“保障”类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交流、宣传、培训、部门信息化运维费等内容。“保障”类项目资金总量约为总经费的10%。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上述六类专项资金的列支标准,原则上是单个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报时应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分别申报,对超过50万元和属于部门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送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资料费、交通和差旅费、会议和交流研讨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委托服务费等。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购置、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和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打印费用等。

(二)交通和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不含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人员)开支的交通和差旅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流研讨会议费:指围绕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举行的会议、国内外交流研讨的经费开支。具体标准按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项目组聘用的专业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委托业务费:指由于信息办专业能力和条件限制,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需要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业务外包部分或全部服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委托业务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70%,委托业务费应由接受委托方提供合同经费明细说明。

第七条每年8月底前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召开专家会,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重点,研究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市信息办各处室、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执行重点准备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编制录入市信息办部门项目库,经部门审核符合以上有关规定的项目统筹排序后纳入当年预算,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排序、汇总,在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库。

第九条项目列入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管理,“成熟一个储备一个”,随时向项目库中填报。项目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至下年度继续安排,连续两年未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专项资金批复后,市信息办严格预算执行。并在部门项目库中进行监督反馈、跟踪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总结制度,每年统一由市信息办汇总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项目成果编辑纳入部门项目库,集中用于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查阅。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一)市信息办对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应按照《*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3018号)相关要求参加财政组织的绩效考评或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