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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查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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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审价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系指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适用范围为本区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的财政性资金政府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审价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审查工作的依据和形式

第五条审查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

(二)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经职能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修改通知、经建设单位和监理确认的工程业务联系单、会议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审查工作的形式

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审价机构跟踪审价或结算审价两种形式进行。

第三章审查工作内容

第七条审查工作内容

审价机构审查工作内容分为跟踪审价和结算审价。

第八条跟踪审价内容

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提交跟踪审价方案,经财政部门确定后认真履行。

招标阶段

1、与建设单位一起参与组织发标、现场踏勘、答疑、开标、询标和评标等会议。

2、熟悉招标文件并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参考标底,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含合同条款)提出有利于造价控制的修改意见。

3、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并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部分进行澄清,修正投标文件中不合理报价和条款。

4、熟悉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参与合同条款谈判(含补充条款),审核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中相关条款提出审核和改进意见。

施工阶段

1、提交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会同委托人、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制订现场造价控制的步骤和措施,明确各方职责。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工期和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供委托人安排资金。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审核意见。

4、在整个施工阶段派相关合格的跟踪审价专业人员参加工程例会及技术经济协调会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会议。

5、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跟踪审价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参加会签。

6、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材料、设备采购的考察,负责材料、设备的询价,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报价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7、施工过程中跟踪审价人员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经常到工地现场,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发现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映。每周到工地现场的次数确保不少于二次。此外,保证委托人随叫随到。

8、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提供审核意见,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9、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委托人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10、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和工期索赔问题向委托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或估算书,协助委托人就索赔与反索赔的各项事宜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

对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对其完工结算及时进行审价出具审价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始终贯彻在确保项目使用功能、质量、工期的前提下,节约投资的精神,为委托人出谋划策,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优化方案节约投资,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委托人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信息、政策、法律和法规等的咨询及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竣工结算阶段

按结算审价内容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算审价内容

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价,经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竣工结算审价总报告。在出具审价报告前,审价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听取各方意见,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做好工程实际投资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对比分析。向委托人提供全套工程造价控制的归档材料,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审查工作。

第四章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所需审价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对于与审价有争议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三)通知项目跟踪审价人员参加相关会议。

(四)督促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履行审价程序,落实审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审价机构的要求

参与财政性资金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须具有法定资格,即须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并于接受委托前进行资格评审。

(一)受委托承办审查业务的审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托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收入员20名以上,其中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名以上,专职技收入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三)接受委托承办工程结算审查业务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四)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审价机构,在工程结算审查过程中,经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部分审查工作,但应自行完成60%的工作量,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审查报告。

(五)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委托审价机构工程结算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负责审价机构的聘任和委托工作。对不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不得委托其承办工程结算的审查业务。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受托审价机构和审价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未履行职责和违规操作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协同建设单位负责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建设单位、监理、施工、中介审价机构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项目审价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审价机构和审价人员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有权终止委托审价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条审价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定,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审价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价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今后不再委托其工程审价业务。

第十八条审价机构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受托审价业务,一经发现,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审价机构派出审价人员与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另行委派其他人员。财政部门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存在时,有权要求回避。否则,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审价机构派出审价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做损害财政利益的任何行为。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礼金、财物;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客吃饭或其他娱乐活动;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现象财政部门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中介审价机构与施工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价意见须经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复核后核增、核减数额误差率超过3%,将扣减审价机构的审价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价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