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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框架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部门项目配套资金和镇(街道)、经济组织、自然人自筹资金等投入的农业项目资金。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农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原则。通过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计划编制等进行评价,促进建立规范选项、立项机制,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三)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的原则。通过对项目资金分配、筹集、拨付以及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评价,促进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四)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高效原则。通过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上级部门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竣工的决算和项目资金的审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农业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设定(详见附件)。
(一)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投资完成、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五个方面的指标。
(三)项目效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突出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的指标。
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公正的工作程序,一般的工作程序为前期准备、实施、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一)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
(二)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时间和有关要求。
(三)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农委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可由农委、财政及相关机构组织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组织评价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实施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四)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订评价工作具体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对评价对象采取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报告撰写
(一)撰写报告。评价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总结归档。评价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农业项目经审价、验收、决算完工后,预留项目资金5%,待《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审核后,再依据评价审核的意见,作出全额拨付或不预拨付的决定。
(二)考核奖惩措施。项目完成情况良好,《绩效评价报告》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全额拨付。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申报的各类农业项目予以优先审核、立项的优惠。
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绩效评价报告》未能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暂缓拨付。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发出《整改通知书》。
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里,实施单位认真落实,切实整改,效果明显,经验收合格,预留项目资金5%全额拨付。
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里,实施单位未能认真落实、切实整改,效果不明显,验收不合格的,预留项目资金5%不予拨付。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申报的各类农业项目不予审核、立项。